歡迎加入易森語言,當您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本公司網站或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司之會員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視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本服務條款並同意您使用本公司網站或服務。基於保障公司經營與消費者權益之目的,本公司保有不定期更新、修改與補充使用者服務協議之權利。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本公司授權會員於指定之官方網站系統(以下簡稱「官網」「系統」),使用本公司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一)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1. 一對一諮詢服務:會員得以透過官網提前預約,本公司人員將會協助會員解決課程中遇到的問題。
  2. 一對一固定老師教學:由一位或以上老師,於固定時段,為會員進行授課。
  3. 若老師請假、離職,或老師經評定不符合公司教學品質標準,本公司有權暫停會員課程,請會員重新挑選老師排課。

(二) 課程安排:

  1. 每週至少安排一堂課。
  2. 未付款之預約課程需於三天內(含)完成付款,三天後將不保留已預約之老師時段。

(三) 請假規定:

  1. 請假以單堂課為單位,會員請假仍享有保留老師之權益。
  2. 每次請假必須在課前兩小時透過線上請假系統前提出。
  3. 如有未透過系統請假、超過請假次數、沒有在課前兩小時前請假等未符合請假規定之情況等,該堂數將被扣除。

(四) 轉讓課程:

會員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可透過申請表申請課程轉讓。

  1. 如欲申請課程轉讓,請先透過線上請假系統申請停課。
  2. 轉讓對象:

(1)易森語言會員:可接受轉讓,沒有堂數限制。

(2)非易森語言會員:受轉讓的堂數必須大於 20 堂課 (含20堂課)。

  1. 上課堂數:每位會員的課程限轉讓一次,轉讓後不得申請退費或再次轉讓。
  1. 請假次數/期限:

(1)延用原會員剩餘之請假次數,且不得再申請停課。

(2)如要申請課程轉讓,請於課前24小時透過申請表申請,本公司將於收到申請後 3 個工作天內完成課程轉讓。

(五)  退費規定:

  1. 會員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可申請退費,本公司將依照下列規定並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後退至會員指定帳戶。
  2. 課程退費不含當日課程,請先透過線上請假系統申請停課。
  3. 退費規則如下(以當次購買堂數來計算)。

(1)開課前申請退費:扣除行政費用350元後,全額退費。

(2)上課未超過 5 堂 (含5堂):單堂費用 * 剩餘堂數 * 80%。

(3)上課超過 5 堂 ,未逾三分之二:單堂費用 * 剩餘堂數 * 70%。

(4)上課逾三分之二:恕無法申請退費。

(5)贈送 / 轉讓點數:僅供上課使用不可退費,退費時尚未使用完畢視為自動放棄。

(6)如要申請退費,透過申請表申請,並提供退款帳號(銀行代碼、分行代碼、帳號)、戶名、申請原因、停課起始日,本公司會透過 Email 或 Skype 聯繫確認退款金額。

(7)退款費用將於每月5號或20號匯款。

(8)為所有會員之公平性,團購之課程無法個別退費。

(9)若因會員提供的帳戶號碼錯誤,導致退款失敗,由會員承擔該筆退款損失。

(10)若已索取收據發票者申請退費,需填寫折讓單。

(六) 課程堂數使用說明:

  1. 課堂計算方式:

(1)一堂課50分鐘。

(2)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老師的事由,上課不足50分鐘,但超過30分鐘,該堂課以0.5堂計算;不足30分鐘,則本堂課不計算。以上須由會員負舉證責任。

(3)若因可歸責於會員的事由,致上課不滿50分鐘,仍以一堂課計算。

  1. 對於該堂課有異議,請最慢須於該堂課程結束24小時內提出。若無在時效之內反應者,本公司將無法受理。
  2. 課程消耗以該次購買堂數為一期,該期使用期間內所擁有之被轉讓堂數與 Bonus Class 會於使用完該次付費購買之堂數後消耗。
  3. 系統內點數消耗順序以付費堂數由優先,再者為被轉讓堂數,最後為免付費課程 (Bonus Class)。

第三條(設備規格)

  1. 會員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1)網路連線速度達 5Mbps

(2)可通話之電腦

  1. 會員連結本公司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本公司所提供者外,應由會員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會員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會員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會員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視為已經閱讀並同意申請本服務條款。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會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會員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會員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會員註冊成為本公司網站會員或開始使用本公司服務時,視為法定代理人已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會員欲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本服務,需要先於本公司網站註冊會員,並提供Skype、Gmail 等帳號,此帳號僅供上課及聯繫使用。

第七條(登錄使用)

會員於本公司之官方網站註冊之日起,應依本公司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提供會員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本公司於會員使用本服務時,確認會員之身分。

第八條(帳號使用規定)

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亦不得同時註冊或使用兩個以上的帳號。若要將課程轉給他人使用,請該他人註冊本公司官方網站會員。

第九條(付費方式)

會員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1. 一次全部繳納。
  2. 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提供之付款方式付款。

第十條(授權使用原則)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會員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並得通知會員終止本契約,會員不得拒絕:

  • 會員蓄意散布干擾本公司官網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 會員在本公司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會員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本公司通知會員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本公司得通知會員終止本契約,會員不得拒絕。
  • 本公司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第二條第五項之費率退還會員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上課之堂數。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會員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本公司請求更正。如因會員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會員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會員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會員之行為。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會員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會員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本公司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會員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

會員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會員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四條(會員資料之利用)

(1)若為示範教學效果所需,本公司得隱去會員Skype、Email及其他個人資料,將上課影片上架本公司網站和平台。

(2)除本條第一項外,本公司必須事前取得會員同意,方可將會員上課影片、學習紀錄等資料上架官網及其他平台。

第十五條(本公司免責事由)

除本契約或本公司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本公司不保證會員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十六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本公司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會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狀況外,應取得會員事前之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得將會員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會員個人資料於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十八條 (禁止行為)

會員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或課程與使用其他功能時,若有以下行為,將無條件取消該會員的上課資格並不予退費:

 

  1. 侵害到本公司或講師與其他第三者的名譽、信用、著作權、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設計權、商標權、肖像權、個人隱私等行為。
  2.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行為,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3. 有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虞之行為。
  4. 勸誘或助長本公司的其他使用者、老師為違法行為。
  5. 使本公司的其他使用者、老師蒙受經濟上、精神上的損害、不利益。
  6. 對老師構成性騷擾、不良行為等妨礙課程進行的騷擾行為。
  7. 探究老師的雇用條件,或本公司一般不會公開於客服中心、網站等機密情報。
  8. 會員本人或其代理人企圖與老師私下接觸。
  9. 將老師勸誘至有可能與本公司競爭的服務、企業等處。
  10. 發布與課程內容無關或違反本條各項的內容評論的行為,或故意評論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11. 反復向本公司提出非必要和無理的詢問或超額要求。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本公司應按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費率返還會員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堂數。

第二十條(申訴權利)

會員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有異議,得透過本公司系統提出申訴,本公司應自接獲會員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