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易森语言,当您注册完成或开始使用本公司网站或服务时,即视为您已经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公司之会员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服务条款)。若您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视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阅读本服务条款并同意您使用本公司网站或服务。基于保障公司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之目的,本公司保有不定期更新、修改与补充使用者服务协议之权利。
第一条(本服务之定义)
本公司授权会员于指定之官方网站系统(以下简称「官网」「系统」),使用本公司透过网际网路连线进行之教学、评量或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但本服务不包括正规教育、国民补习学校、进修学校及短期补习班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条(本服务内容)
(一) 本服务内容包括下列各款:
- 一对一咨询服务:会员得以透过官网提前预约,本公司人员将会协助会员解决课程中遇到的问题。
- 一对一固定老师教学:由一位或以上老师,于固定时段,为会员进行授课。
- 若老师请假、离职,或老师经评定不符合公司教学品质标准,本公司有权暂停会员课程,请会员重新挑选老师排课。
(二) 课程安排:
- 每周至少安排一堂课。
- 未付款之预约课程需于三天内(含)完成付款,三天后将不保留已预约之老师时段。
(三) 请假规定:
- 请假以单堂课为单位,会员请假仍享有保留老师之权益。
- 每次请假必须在课前两小时透过线上请假系统前提出。
- 如有未透过系统请假、超过请假次数、没有在课前两小时前请假等未符合请假规定之情况等,该堂数将被扣除。
(四) 转让课程:
会员因个人因素无法继续上课,可透过申请表申请课程转让。
- 如欲申請課程轉讓,請先透過线上请假系统申请停课。
- 转让对象:
(1)易森语言会员:可接受转让,没有堂数限制。
(2)非易森语言会员:受转让的堂数必须大于 20 堂课 (含20堂课)。
- 上课堂数:每位会员的课程限转让一次,转让后不得申请退费或再次转让。
- 请假次数/期限:
(1)延用原会员剩余之请假次数,且不得再申请停课。
(2)如要申请课程转让,请于课前24小时透过申请表申请,本公司将于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天内完成课程转让。
(五) 退费规定:
- 会员因个人因素无法继续上课,可申请退费,本公司将依照下列规定并扣除跨行汇款手续费后退至会员指定帐户。
- 课程退费不含当日课程,请先透过线上请假系统申请停课。
- 退费规则如下(以当次购买堂数来计算)。
(1)开课前申请退费:扣除行政费用350元后,全额退费。
(2)上课未超过 5 堂 (含5堂):单堂费用 * 剩余堂数 * 80%。
(3)上课超过 5 堂 ,未逾三分之二:单堂费用 * 剩余堂数 * 70%。
(4)上课逾三分之二:恕无法申请退费。
(5)赠送 / 转让点数:仅供上课使用不可退费,退费时尚未使用完毕视为自动放弃。
(6)如要申请退费,透过申请表申请,并提供退款帐号(银行代码、分行代码、帐号)、户名、申请原因、停课起始日,本公司会透过 Email 或 Skype 联系确认退款金额。
(7)退款费用将于每月5号或20号汇款。
(8)为所有会员之公平性,团购之课程无法个别退费。
(9)若因会员提供的帐户号码错误,导致退款失败,由会员承担该笔退款损失。
(10)若已索取收据发票者申请退费,需填写折让单。
(六) 课程堂数使用说明:
- 课堂计算方式:
(1)一堂课50分钟。
(2)若因可归责于本公司或老师的事由,上课不足50分钟,但超过30分钟,该堂课以0.5堂计算;不足30分钟,则本堂课不计算。以上须由会员负举证责任。
(3)若因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致上课不满50分钟,仍以一堂课计算。
- 对于该堂课有异议,请最慢须于该堂课程结束24小时内提出。若无在时效之内反应者,本公司将无法受理。
- 课程消耗以该次购买堂数为一期,该期使用期间内所拥有之被转让堂数与 Bonus Class 会于使用完该次付费购买之堂数后消耗。
- 系统内点数消耗顺序以付费堂数由优先,再者为被转让堂数,最后为免付费课程 (Bonus Class)。
第三条(设备规格)
- 会员使用本服务前,应具备下列之软硬体设备基本规格及要求:
(1)网路连线速度达 5Mbps
(2)可通话之电脑
- 会员连结本公司指定网站系统之机房设备之接取网路,除经双方约定由本公司所提供者外,应由会员自行向合法经营之电信事业申请租用,会员租用该接取网路所生之权利义务,依会员与该电信事业间契约约定之。
第四条(契约之成立生效)
会员经由网际网路申请本服务者,视为已经阅读并同意申请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法定代理人)
会员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订定时,应经会员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约始生效力;会员为无行为能力人者,应由会员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订定契约。
会员注册成为本公司网站会员或开始使用本公司服务时,视为法定代理人已阅读并同意本服务条款。
第六条(服务序号密码)
会员欲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本服务,需要先于本公司网站注册会员,并提供Skype、Gmail 等帐号,此帐号仅供上课及联系使用。
第七条(登录使用)
会员于本公司之官方网站注册之日起,应依本公司规定之登录程序注册与提供会员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必要个人资料,并设定使用者帐号及个人密码,以便本公司于会员使用本服务时,确认会员之身分。
第八条(帐号使用规定)
未经本公司事前之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将其使用权让与他人使用亦不得同时注册或使用两个以上的帐号。若要将课程转给他人使用,请该他人注册本公司官方网站会员。
第九条(付费方式)
会员同意本服务授权使用费之给付方式为:
- 一次全部缴纳。
- 依本公司官方网站提供之付款方式付款。
第十条(授权使用原则)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会员自负一切法律责任,本公司并得通知会员终止本契约,会员不得拒绝:
- 会员蓄意散布干扰本公司官网系统正常运作之电脑程式。
- 会员在本公司网站系统上散布恐吓、毁谤、侵害他人隐私、色情或其他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图片或影像。
- 会员利用本服务从事其他不法或违反本契约约定事项之行为,其情节重大,且经本公司通知会员限期改正而届期未改正者,本公司得通知会员终止本契约,会员不得拒绝。
- 本公司依前二项之约定终止本契约者,应按第二条第五项之费率退还会员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上课之堂数。
第十一条(会员之义务)
会员对于其使用者帐号与个人密码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义务。会员依本契约第七条之约定所注册之个人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者,应尽速通知本公司请求更正。如因会员怠于通知而致其权益受损者,应由会员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帐号密码非法使用之处理)
利用会员之使用者帐号与个人密码,登入本服务网站系统之行为,推定为会员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发现会员之使用者帐号或个人密码遭第三人不法或不当之使用,应立即通知对方。经会员确认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当之使用情事,本公司应立即暂停该使用者帐号或个人密码之使用,并接受会员更换其使用者帐号或个人密码。
第十三条(智慧财产权)
会员应尊重与本服务有关之所有智慧财产权,非经智慧财产权人事前书面同意,会员不得以本契约授权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会员违反前项之约定者,应依法赔偿智慧财产权人因此所受之损害。
第十四条(会员资料之利用)
(1)若为示范教学效果所需,本公司得隐去会员Skype、Email及其他个人资料,将上课影片上架本公司网站和平台。
(2)除本条第一项外,本公司必须事前取得会员同意,方可将会员上课影片、学习纪录等资料上架官网及其他平台。
第十五条(本公司免责事由)
除本契约或本公司之广告另有保证使用本服务之学习成效外,本公司不保证会员使用本服务之学习成效。
第十六条(暂停服务之处理)
本公司对于本服务相关软硬体设备,进行营运上必要之搬迁、更换、升级、保养或维修时,得暂停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
本公司因前项事由而暂停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应于暂停本服务七日前,于本服务网站首页上及本服务进行中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会员。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个人资料之保护)
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务得搜集、处理及利用会员之学习纪录或其他个人资料,对于会员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除第十四条第一项状况外,应取得会员事前之同意,并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本契约目的之必要范围,且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司不得将会员个人资料为本契约目的必要范围外之利用,并不得将会员个人资料于本公司之关系企业之不同法人间流通。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会员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课程与使用其他功能时,若有以下行为,将无条件取消该会员的上课资格并不予退费:
- 侵害到本公司或讲师与其他第三者的名誉、信用、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设计权、商标权、肖像权、个人隐私等行为。
-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行为,及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
- 有妨碍本服务营运之虞之行为。
- 劝诱或助长本公司的其他使用者、老师为违法行为。
- 使本公司的其他使用者、老师蒙受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害、不利益。
- 对老师构成性骚扰、不良行为等妨碍课程进行的骚扰行为。
- 探究老师的雇用条件,或本公司一般不会公开于客服中心、网站等机密情报。
- 会员本人或其代理人企图与老师私下接触。
- 将老师劝诱至有可能与本公司竞争的服务、企业等处。
- 发布与课程内容无关或违反本条各项的内容评论的行为,或故意评论与事实不符的行为。
- 反复向本公司提出非必要和无理的询问或超额要求。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约无法履行者,双方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对方终止本契约。本契约终止后,本公司应按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款费率返还会员于终止契约前尚未使用之堂数。
第二十条(申诉权利)
会员对于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务有异议,得透过本公司系统提出申诉,本公司应自接获会员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第二十一条(准据法)
因本契约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华民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契约之解释)
本契约条款内容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会员之解释。
第二十三条(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所生之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有关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